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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汉江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二)

作者: 责任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0

汉江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包括与生产有关的活动。下同) 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测验环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活动暂时或永久性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范围内以及对外承接项目生产过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报告程序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汉江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二)部门负责人应迅速全面了解事故情况,向汉江局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党群办)详细报告,并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三)汉江局在接到报告后,确定是否启动《汉江局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报告。必要时,应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报告。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 事故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型和事故大小。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待救或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事故的有关事宜。

(七)报告医疗急救应告诉对方致伤原因、伤势部位、程度、伤员年龄和性别。

第七条 报告形式可以是口头报告、书面报告、电子文件报告,其中以口头形式报告的,应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第八条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第三章 事故救援

第九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局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汉江局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扩大。

第十条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第十一条 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受伤人员迅速护送到附近的医疗诊所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应立即拨打120请求援助,或直接送医院救治。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

除救援者外,疏散现场无关人员。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 成立汉江局事故调查组,局长(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安全总监及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为成员。

第十四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处理,本单位配合。

第十五条 无论发生什么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汉江局都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五章 事故损失计算

十九条 事故损失实行定量计算。

第二十条 定量计算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

(一)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测验设施及仪器设备损失、水文产品生产过程所需(或增加)的成本等,按市场价格或实际加工费用计算。

(二)间接损失包括与事故有关的医疗开支、抚恤开支、外聘人员因伤休工补贴、事故调查成本等。间接损失不含水文产品的社会贡献价值。

第六章 事故责任认定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

(一)因设计、制造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制造者负责。

(二)因安装或检修(检验)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条件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条件的确认者负责。

(四)因错误决定或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五)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六)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七)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事故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就上岗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二)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全而造成事故。

(三)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

(四)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或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

(五)设备年久失修或严重超负荷而造成事故。

(六)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

(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章作业。

(二)发现有发生事故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少损失。

(三)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仪器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船舶等造成事故。

(四)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

(五)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

(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者由当地港监部门认定;生产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各级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责任者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事故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党群办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存档保管。

第八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由事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本局上级组织做出处理。其它事故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负全部责任者处5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者处300元罚款;负次要责任者处200元罚款。

(二)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30000元,负全部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者处500元罚款;负次要责任者处300元罚款。

(三)一次事故造成3-5人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00-50000元,负全部责任者处30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负次要责任者处500元罚款。

(四)一次事故造成5-10人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负全部责任者处5000元罚款;负主要责任者处2000元罚款;负次要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五)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0以上的另处。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理

(一)一次事故造成5-10人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0-100000元,负全部责任者警告处分;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者,通报批评。

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0以上的另处。

(二)一次事故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50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

(三) 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及单位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全局消防设施、器材年度需求计划编制,经批准后实施;负责局机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负责人是局机关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分局负责本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各分局负责人是本辖区消防安全责任人。

党群办负责组织对全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

第六条 党群办负责或指导有关部门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七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易燃、易爆、贵重物品存放处应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

第八条 严禁私接电线。使用取暖器、空调等较大功率电器应做到人走电源断,电脑等小功率电器在下班后应予关机。

第九条 有燃气的单位要严格操作规程,并安装漏气报警装置。应经常检查有无破损、漏气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发现火警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灭火。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责任人)各处200-2000元/次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全面完成年度安全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我局有关规定,你部门本年度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完成以下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并严格考核。

(二)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意识,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技能。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处理事故隐患;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四)落实特种岗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制。

(五)加强安全值班;认真执行野外项目作业审批、汇报制度。

(六)落实重要设施、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控,做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机动车辆、船舶、重要仪器等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规范安全生产痕迹材料管理;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月报报局党群办公室(安全总监)。

二、重要控制指标

(一)安全事故控制指标:7个0

1.重伤及死亡人数为0。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0起。

3.重大设备设施事故为0起。

4.重大责任事故为0起。

5.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为0起。

6.重大交通事故(陆上、水上)为0起。

7.资料丢失、被盗、泄密事故为0起。

 (二)安全管理工作控制指标:3个100%

1.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率100%。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100%。

3.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三、考核及奖惩

1. 按照《汉江局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奖励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3000元。

3.考核为不合格,扣部门负责人3000元,视情并处部门通报批评。

4.对在安全生产预防、安全检查、安全值班、消防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给予表彰和500-5000元奖励。

四、责任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汉江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汉江局救生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生衣管理,保障职工涉水作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救生衣的选型与采购、领用与保管、检查与更新等过程控制。

第三条 综合事业中心负责编制救生衣的配置和更新计划,负责救生衣的选型(征求安全总监意见)、采购、保管、分发,并统一编号;党群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生产单位兼职安全员负责救生衣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救生衣的选型与采购,要求生产厂家具有生产许可证、CCS(中国船级社)检验证书。

第五条 救生衣应储藏在干净、干燥的环境,避免阳光暴晒。

第六条 每次使用救生衣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不合格或有异常情况禁止使用。使用后应保持救生衣的整洁以及反光带的清晰,放在通风处晾干。

第七条 每年应对救生衣进行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包括整洁、新旧、破损、使用年限(以出厂日期为起始时间。下同)等,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填写《救生衣检查记录表》,保存检查记录。

第八条 救生衣的使用方法

1、将救生衣口哨袋朝外穿在身上。

2、拉好拉链,双手拉紧前领缚带,缚好颈带(系死扣)。

3、将下缚带在前身左右交叉缚牢(系死扣)。

4、穿妥后检查每一处是否缚牢。

第九条 救生衣使用年限一般为5-7年。使用5年以上的,每年应进行浮力测试(执行《船用救生衣》GB 4303-2008),符合要求的可继续使用,否则应更换。使用年限达到7年的应淘汰更新。

第十条 建立救生衣台账。台账应反映出厂日期、购买日期、领取日期、库存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及时了解、掌握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决定安全生产措施、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级安全生产会议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

第三条 党群办负责组织、筹备召开局级安全生产会议;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召开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总监应适时参加部门的安全生产会议。

第四条 局级安全生产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一)每半年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例会。

(二)党群办负责下发会议通知、会议召集、会议材料准备,分管安全副局长主持,局领导及机关各部门、河勘中心、分局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五条 局级安全生产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听取有关部门(生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通报前阶段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原因,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作出处理决定。

(五)讨论、审核部门编制、修订的安全操作规程。

(六)布置下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部门安全生产会议形式和会议责任人

(一)综合事业中心、水质监测分析室、分局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例会。机关其他部门每半年召开1次安全会议。

(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集),全体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例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会议召集部门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总结材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应下发会议纪要。

第九条 通知参加会议人员时,要把会议主要内容、开始时间、大约需要多长时间、会议地点交代清楚。局级会议一般提前1周通知。被通知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召集人说明情况,并得到同意。

第十条 党群办应做好对会议的决议、规定和措施落实的督办工作。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严格实施,必要时对落实情况以正式材料报党群办。

第十一条 会议召集部门作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相关文字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汉江局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单位负责人、有关人员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部门、临时组建的项目组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约谈:

(一)对上级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措施和要求等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

(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

(三)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 或同类型一般安全事故发生3次及以上的。

(四)发生资料丢失、被盗、泄密等事故的。

(五)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谎报或瞒报的。

(七)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工作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安办)负责组织安排,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以内。

第六条 约谈对象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由党群办指定。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党群办向被约谈部门发出书面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被约谈部门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措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预防和整改措施等。

(二)约谈对象就有关情况作说明。

(三)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形成书面约谈记录(纪要)并发送到被约谈部门。

(五)被约谈部门应当在约谈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党群办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党群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汉江局安全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掌握全局生产安全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控制指标

设施设备事故起数,火灾事故起数,交通事故起数,重大责任事故起数,各类事故伤亡人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资料丢失、被盗、泄密事故,违章作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事故隐患整改率等。

第三条 工作指标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及安全专项整治,安全设施配置,安全警示标识设置,事故报告和应急组织,特种岗位持证上岗,事故隐患整改,劳保用品发放,安全月报上报,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安全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采取日常监控评价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监控评价由日常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组成。

2、年终考核由年终实地检查考核和综合考核等组成。

(二)考核分值计算。总分110分,其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为30分,工作指标为70分,工作创新奖励10分。考核采取逐项扣分(工作创新奖为加分),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扣完为止。单项单次扣分为满分者属“一票否决”项。

(三)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90分及以上(无一票否决项)为优秀;80~90(无一票否决项)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出现“一票否决”项,当年考核为不合格。

                汉江局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要点

分数

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备注

1

1.各类事故伤亡人数

30

轻伤事故扣2-4分/人;重伤及以上事故扣30分/人

2.各类火灾(爆炸)事故起数

一般火灾(爆炸)事故扣1-5分/起;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扣30分/起

3.各类设施设备事故起数

一般设备事故扣1-5分/起;重大设施设备事故扣30分/起

4.各类责任事故

一般责任事故扣1-5分/起;重大责任事故扣30分/起

5.各类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环境污染扣1-5分/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扣30分/起

6.各类交通事故

一般交通事故扣1-5分/起;重大交通事故:承担部分责任扣5-10分/起;承担全部责任扣30分/起

7. 资料丢失、被盗、泄密事故

发生丢失、被盗、泄密资料之一者扣30分/份

2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12

无计划扣2分

 

 

 

 

2.季度(月)安全生产例会;年度安全总结会

季度(月)安全生产例会少1次扣1分;无年度安全总结会扣2分

3.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每少签1份扣1分

4.安全月报上报

每少报1份扣1分

5.有关文件及材料及时传达、办理情况

未按规定传达办理扣1分/次

6.安全责任约谈

被约谈每次扣2分

7.野外高风险作业项目实施

未向安全总监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的扣1分/次;项目实施前未开展安全教育的扣1分/次

3

1.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

培训率不达标扣5分

2.“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

未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扣2分

3.特殊工种持证情况

特殊工种持证率不达标扣5分

4.重要操作岗位培训上岗

未经培训考核上岗,未发生事故扣1分/次;发生事故扣2-5分/次

4

(重大)

事故

隐患

监控

和安

全专

项治

1.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监控

10

未进行登记、建档的扣1分/项;未实施监控扣2分/项

2.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未制定整改方案扣1分/项

3.定期检查及专项整治情况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每少1次扣1分;未实施专项整治扣5分/项

5

安全

警示

标识

标识牌设置情况

5

设置率低于80%扣2分,低于50%扣5分

年终

考核

6

安全

设施

(器

材)

配置

情况

1.安全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10

配置不齐扣0.5分/项

2.劳保用品配置(发放)

配置(发放)不齐扣1分/项

7

安全

检查

及隐

患整

改情

1.安全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13

未定期开展检查的扣1分/项(次)

2.对隐患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

未按规定对隐患进行整改,未发生事故的扣1分/项,发生事故的扣5~10分/项

3.安全检查记录的填写情况

无安全检查记录或隐患整改记录扣0.5分/项

4.违章作业

未造成事故的扣2分/起,造成事故的扣5~10分/起

8

事故

报告

应急

组织

1.事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5

未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扣1-2分/次;瞒报扣5分/次

2.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情况

无事故应急预案扣2分;可操作性差或修订不及时扣0.5-1分

3.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无演练扣2分

9

报表

和安

全档

案管

1.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各类安全生产报表

5

统计信息未按时限上报扣1分/次

2.各类安全管理档案及台帐

无台账扣2分,台帐不健全扣0.5分;未建档扣2分,档案管理不规范扣0.5分

10

其它

本考核办法未涵盖的指标

5

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被通报、罚款等,扣2分/起

年度

考核

11

工作

创新

及评

优情

1.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方法)在汉江局有推广价值

15

满足1项加5分,满足2项以上加10分

以相

关文

件材

料为

依据

2.安全生产工作获汉江局表彰

3.安全生产工作获水文局及以上表彰

 

 

汉江局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对全局安全生产管理过程进行控制,防止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2.适用范围

与本局三大产品(水文测验、水环境监测、测绘)生产有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和所有生产过程。

3.控制流程图

本局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流程图见图3-1。

4.职责

4.1.局领导

局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对全局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副职对分管(联系)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并向局长负责。

 

           图3-1 安全生产管理过程控制流程图

4.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负责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文件,报局长批准后实施;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检查落实;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4.3.党群办公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局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及过程控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安全生产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审核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全局安全生产档案。

(4)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经费预算以及用于安全保障的设施配置计划(方案),报局长批准并组织实施。

(5)组织实施职工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技能。

(6)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潜在的隐患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组织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保存有关记录;围绕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开展调研分析,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筹备年度安全工作会议。

(7)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4.生产部门

(1)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负责贯彻落实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运行机制。

(3)确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风险点,并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

(4)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岗位和职工。

(5)负责重要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经批准后实施。

(6)负责本部门安全事故、安全月报的上报,参与局组织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安全员(兼职)负责本部门日常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实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5.工作程序

5.1.编制工作计划

(1)年末,党群办公室拟订下年度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局长批准后,以文件下发实施。

(2)各部门按照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报党群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3)每年初,局长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年度《汉江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

5.2.实施教育培训

(1)党群办公室按年度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教育,强化安全意识;适时开展安全知识竞赛、现场操作演练、模拟事故处置等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2)党群办公室负责新上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各部门在岗、换岗、复岗职工的安全教育由本部门负责。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3)党群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特殊工种的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建立特殊工种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档案。

(4)各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本部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5.3.组织监督检查

5.3.1.局级监督检查

(1)党群办公室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评价,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党群办公室在每年汛前(中)、安全生产月、重大活动以及节假日等重要时段组织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3)分管(联系)领导应利用各种机会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制止、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章行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作业技术指导。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5.3.2.生产部门自查

(1)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次。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重要的测验设施、仪器设备现场,在每次操作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使用过程中应监视其运行状况,使用后应记录其运行状态。填写《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检查记录表》。

5.4.不合格整改

(1)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相应部门应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整改,以消除不安全因素。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2)对潜在不合格或其它潜在不期望情况,相应部门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3)当相同的不合格项在同一部门或多个部门多次出现时,局分管(联系)领导、局安全总监应会同相关人员分析不合格的原因,针对原因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填写《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4)纠正和预防措施涉及的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实施纠正和预防工作。纠正和预防的实施应使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得到整改,产生的原因得到澄清,责任人得到处置,相关人员受到教育。

(5)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过程中或实施结束后,由安全总监负责对实施的效果、类似的不合格是否再次发生、潜在不合格是否仍然存在等进行验证,以评价措施是否合适和有效。在经验证发现不合格或潜在不合格仍然存在和发生时,应及时报告分管(联系)领导,必要时向局长报告。

5.5.考核

(1)党群办公室每年底组织进行一次对本程序实施情况的审核,编写审核报告。

(2)审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5.6.信息沟通

(1)局每年组织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取得的成效,表彰先进,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可与年度工作会议同步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会议频次。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2)对发生的典型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整改不力的部门及时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召开现场分析会。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3)局通过年度安全会议、安全文件、安全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安全信息通报、汉江水文网等形式,实现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生产部门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对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进行布置。必要时,可增加会议频次。填写《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6.相关记录

(1)《安全生产会议(培训)签到表》

(2)《安全生产会议(培训)记录表》

(3)《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安全生产会议(培训)签到表

                           序号:

会议(培训)名称

 

时间

 

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

姓名

单位

职务

(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