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长江委汉江局) ,是隶属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的完全公益性正处级事业单位。机关位于湖北省襄阳市。
长江委汉江局成立于1952年,是为汉江上中游干、支流综合治理、防汛抗旱、工程建设、水资源开发及可持续利用等开展水文站网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环境监测评价以及辖区内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的应急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水文机构。在陕西、河南、湖北、四川四省20个县市境内设有25个水文站、28个水位站、20个雨量站、1个水库蒸发站,34个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3个水生态监测断面、丹江口水库上游水质自动监测站6个,布设河道勘测断面427个,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水文水质监测站网。
长期以来,汉江局广大干部职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汉江流域规划、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及丹江口、王甫洲等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行,收集了长系列的水文基本资料、提供了大量的水文、河道、水库泥沙、水环境监测等科研成果。先后承担了国家“七五”“八五”“九五”及“973”等科技攻关项目,提交论文成果30余篇。负责主编了《水文缆道测验规范》《泥沙颗粒分析手册》等行业规范。发明的同位素低含沙量仪和测绘无人立尺技术分别获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自行研制的水文缆道偏角干(湿)绳改正系数国家列为国颁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采用。在丹江口水库的对比观测研究方面,大量成果应用于三峡工程设计。
汉江局拥有国家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证书,于2003年通过了IS09000:2000质量体系认证,水环境监测是国家计量认证合格单位。目前,下辖十堰、襄阳、丹江口3个分局、1个河道勘测中心、3个管理部门和4个业务科室。
1、组织管理或协调汉江上中游干、支流水文工作,根据授权,参与相关水文行业管理。
2、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辖区内水文和河道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辖区内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承担相关水环境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承担辖区内水文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3、按照规定和授权,负责辖区内水文、河道及地下水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重要水域、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水质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相关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突发水污染、水生态事件的水文应急监测工作。
4、负责制订所属水文站的测报方案,收集辖区内防汛抗旱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根据授权,发布水文情报。
5、负责相关水文、河道、水环境等基本资料的分析、整编和审查工作,开展新技术、新仪器的研制、推广和应用;参与流域水资源公报、泥沙公报的编制工作。
6、承担辖区水质分析、评价和研究工作,开展辖区内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水库、湖泊等河势演变基本规律的实验和分析研究。
7、开展辖区水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分析研究工作。参与辖区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文设计工作。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汉江局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证书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

乙级测绘资质证书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026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这里选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传承中华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专题相关典型案例。该专题聚焦见义勇为、孝亲敬老、诚实守信等传统美德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的故事,进一步凝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挂床住院”不诚信,产生费用应自担——喻某诉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日,李某驾驶小型越野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及坐在车上的喻某发生碰撞,造成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喻某受伤后先后四次住院治疗,共住院801天。事故发生前,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喻某因与李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喻某不承担责任,李某承担全部责任,认定内容及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保险公司、李某应当对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损害赔偿计算上,双方就喻某实际治疗天数产生争议,喻某虽主张住院801天,但根据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及体温单显示,其中434天无任何治疗和用药记录,也无体温记录,属于“挂床住院”,故对相应部分损失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李某赔偿喻某40余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住院时间是认定被侵权人损失的重要依据。近年来,被侵权人为获得更多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而“挂床住院”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类行为不仅有违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也造成公共卫生资源的浪费。本案中,喻某有434天无任何治疗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其主张的相关损失不予支持,旗帜鲜明向该不诚信行为说不,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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