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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汉江局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责任编辑: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1-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和《水文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治安保卫、消防管理工作,并在每年初与汉江局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三条 成立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局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人劳科,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细则和实施意见,调查处理安全事故,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

第二章 安全生产

第四条 事故的预防 

(一)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和人。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防止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除一般性的检查外,必须在“元旦”、“五一”、“十一”、“春节”放假前或期间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 实行野外作业审批、汇报制度。

(一)野外作业前,必须填写《野外作业审批表》(详见附件)。野外作业人数超过10人的,必须报汉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劳科)备案。

(二)野外作业过程中实行定时汇报制度。必须在后方建立值班制度,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后方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作业过程中每隔一定时间通过适当的通讯方式与后方保持联系,如有意外情况发生,立即报告。

(三)野外作业完毕后,及时将《野外作业审批表》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资料归档保存,以便备查。

第六条 生产作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本工种(岗位)安全生产技能,严格遵守本工种(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严禁违章作业,并有义务制止他人的违章操作行为。

第七条 精密仪器、贵重物品、有毒物品和资料成果等,必须安排专人妥善管理,防止损坏或被盗。

第八条 坚持安全生产月报制度。各站队在次月的5日前将上月的安全月报报送汉江局安全生产办公室(人劳科)。

第九条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国家、地方车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船舶安全管理按《汉江局船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一)凡发生职工死亡或一次事故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向局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二)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查清事故原因和分清事故责任后,填写《水文局安全生产事故登记表》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三)对重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或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事故单位要写出专题报告报局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

1、因设计制造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设计制造者负责。

2、因安装和检修(验)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由安装、检修(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条件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条件的确定者负责。

4、因错误决定或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6、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7、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职工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事故。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清而造成事故。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而造成事故。

5、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2、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少伤亡。

3、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仪器设备、各种机动车辆和船舶等造成事故。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机动船舶交通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当地港监部门认定;生产事故责任者所负责任,由各级事故调查组或事故单位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责任者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治安保卫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签订责任书的内容,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一方平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坚持值日制度,下班前对防火、防盗、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整改。

第十七条  对“三密”文件、资料、图纸的存放与管理,按国家和长江委有关规定执行,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保管,防止丢失或被盗。

第十八条 严禁私自将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办公区。

第十九条 严禁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赌博违法犯罪及“法轮功”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数额较大的取款应两人同行,确保安全;财务室作主账使用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发现有妨碍公共安全、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职工有责任制止、报警,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  消  防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加强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坚持消防与生产统筹安排,保障单位的防火安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消防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备要专人管理,消防器材设施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的质量状态,以便急用。

第二十五条 严禁私接电源,使用取暖器、空调要做到人走电源断。

第二十六条 在易燃、易暴、贵重物品存防处要设置严禁烟火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七条 有燃气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操作,经常检查有无破损、漏气,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警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主动进行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按责任书中的奖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经济处罚

(一)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5000元,负全部责任,赔偿5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3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200元。

(二)一次事故造成1~2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15000元,负全部责任,赔偿1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8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500元。

(三)一次事故造成3~5人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5000~30000元,负全部责任,赔偿2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15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1000元。

(四)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6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0~50000元,负全部责任,赔偿4000元;负主要责任,赔偿3000元;负次要责任,赔偿2000元。

(五)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以上另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人,负全部责任,记大过处分;负主要责任,记过处分;负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警告处分 。

(二)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及以上,负全部责任,记过处分;负主要责任,警告处分。

(三)对上述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汉江局人事劳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